從全國政協代表下調兩人加入市政機構代表
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獲通過
【特訊】立法會一般性通過《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法案。法案建議將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第四界別中的澳門地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由16人下調至 14人,並從中增加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2人。有議員質疑未來市政署管委會和諮詢委員會由行政長官委任,變成雙方「互選」。亦有議員質疑以往幾屆選舉是否不合憲法。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回應稱,之前行政長官選舉法的修定和選舉程序都合憲、合符基本法和澳門所有法律,現時是因應市政署的設立,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有關條文,是希望讓行政長官選委會更完善和更符合基本法要求。
立法會全體會議一般性通過《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法案。經設立市政署後,法案建議,改變現時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的名額分配,澳區全國政協委員的代表由16人下調至14人,從中增加市政機構成員的代表2人。
立法會議員區錦新指出,市政署成員由行政長官委任,而市政署代表又選行政長官,變成雙方「互選」,質疑違反邏輯、實屬政治酬庸。議員蘇嘉豪問及,過去三屆的特首選舉委員會都未包括市政機構代表,是否違反基本法附件一的規定,所選出的特首是否違憲。
議員宋碧琪不認同「違憲論」,基本法第95條列明,澳門特區「可」設立非政權性市政機構,且附件一沒規定選委會第四界別的組成必定均要有代表,故「未設立市政機構時就未有代表,設立咗就有有代表」,並沒違憲。議員鄭安庭亦指,條文中的「可」字有着情權,此前未設立市政署不代表違反基本法,但設立後則更加符合基本法。
行政法務司司長辦公室顧問趙向陽表示,澳門基本法正文與附件的關係,是落實了設立市政機構,才具備條件按照附件一規定產生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中的市政機構代表。他稱,行政長官選舉不僅是行政長官選舉法在全國人大備案獲得認同,關鍵是行政長官選舉以後,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長官,任命本身便是認同程序所依賴的行政長官選舉法,邏輯關係非常清晰,因此行政長官選舉是合憲合法。
趙向陽稱,市政機構對政府負責,並不等於向行政長官負責,不能把兩者用簡單等式連繫起來。他認為,本澳對基本法的重視反映基本法的普及程度、對基本法的研究關注,是值得高興。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提到,基本法的起草相當嚴謹,各條文所使用的「應」、「必須」、「可」等不同字眼有明顯區別,不存在爭議。
現時根據基本法95、96條成立市政署,是更好地執行基本法,進一步完善行政長官選委會的組成,與違憲是兩回事。若然過去的特首選舉違法,也不會得到中央政府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