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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報章2019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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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督察受賄罪成判囚兩年
    【特訊】一名海關關務督察涉嫌在四年前受賄,放行攜帶超額現款的旅客,中級法院改判他受賄作不法行為罪名成立,判囚兩年;擔任中間人的監獄警長觸犯行賄罪,刑期由原本四個月改為一年。 
    二零一五年,廉政公署揭發一名海關關務督察涉嫌運用職權,協助一名因攜帶超額現金,從蓮花口岸入境澳門而被海關扣查的旅客得以放行,受賄作不法行為罪,被移送檢察院處理。廉署調查期間,有人承認曾透過他人向公職人員提供不法利益;涉案的其一名中間人為黃姓監獄警長,該名監獄警長在廉署於同年月份偵破的一宗受賄案件中,已被採取中止執行公共職務等強制措施,其與兩名活躍賭場人士在本案中均已被宣告為嫌犯。 
    海關根據刑事起訴法庭的批示,即時對該名關務督察採取中止執行公共職務的強制措施,亦於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提起紀律調查程序。經保安司司長批准,翌日(十五日)對涉事關員採取防範性停職措施。 初級法院於一七年五月對該案作出判決,監獄警長被判四個月徒刑。懲教管理局對其提起之紀律程序仍在進行中,結果有待公佈。同案的海關關務督察被判罪名不成立,並宣告對其所採用中止執行公共職務之強制措施立即消滅。 
    保安司司長辦公室「警鐘長鳴」欄目公佈最新情況,指中級法院合議庭今年七月二十五日裁定檢察院的上訴理由成立,改判上述海關關務督察「受賄作不法行為罪」罪名成立,判處兩年實際徒刑;上述獄警警長觸犯「行賄罪」,改判處一年實際徒刑;有關判決已轉為確定。 海關及懲教管理局正跟進有關的紀律程序,結果有待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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