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會討論保安部隊人員參與工會規定
【特訊】《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法案建議,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不應參與政治或工會性質的團體或由這些團體開展的活動。有委員關注澳門未有工會法,工會性質團體如何定義。立法會三常會主席黃顯輝引述政府表示,現行的通則已有相同規定,而在未有工會法前,提案人有權參考過往判例、國際公約、國際慣例、司法見解等解釋何謂工會性質的團體和活動。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繼續審議《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法案》。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列席會議。委員會主席黃顯輝表示,已與政府完成首輪的審議,雙方顧問團將續進行技術會議,爭取盡快完成新技術文本。
法案建議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不可參與任何政治或工會性質的團體和活動。委員會關注本澳現時未有工會法,政府如何界定屬工會性質團體和活動。黃顯輝引述政府表示,現行的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已有相同規定,參考葡國法律,建議工會性質團體是指維護及促進工作人員、社會職業利益的常設性團體。
黃顯輝引述政府提交書面建議,在本澳未有就工會法立法前,提案人有權參考過往判例、國際公約、國際慣例、司法見解等解釋何謂工會性質的團體和活動,政府強調未來處理時會周詳考慮。政府稱,若未來已就工會法立法,則依工會法處理。
另外,法案建議撤銷司法暨紀律監察委員會,相關委員會職責將撥入各保安部隊及部門紀律委員會。政府解釋,現行制度下,相關委員會屬諮詢性質,由保安部隊及部門各級領導組成,按過往實務經驗,所能發揮作用有限,加上諮詢過程冗長,與現行希望簡化紀律程序相違背,經聽取意見後決定撤銷司法暨紀律監察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