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案件調解制度細則討論
建議調解員需由社工局指定
【特訊】立法會小組會首次細則性討論《家事案件調解制度》法案,法案建議家事調解員需由社會工作局局長指定,在社工局執行社會工作範疇職務的公共行政人員,或規定的專業資格認可社工擔任。小組會關注指定調解員的標準,促請提案人說明有何招聘程序。
立法會三常會昨日召開會議,首次分析及討論《家事案件調解制度》法案。法案建議在訴訟離婚、行使親權、扶養及分配家庭居所四類家事案件中,引入強制訴前調解機制。
關於調解員,法案建議由社工局局長在局內的社工範疇公務員,或持有效社會工作者註冊證且具備相關經驗的民間社會工作者中指定。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會後表示,有委員關注由社工局局長指定的調解員,基於甚麼標準,促請提案人說明有何招聘程序,以及有否規範調解員權利、責任、執業有效期等牌照制度。
法案並規定程序結束後,家事調解員須編製報告及倘有的和解協議交給社工局。黃顯輝稱,委員會關注有關協議有何法律效力,若一方出現反悔情況,另一方能否以文件提起司法等其他程序。
法案適用於訴訟離婚、行使親權、扶養、分配家庭居所。黃顯輝指出,兩願離婚亦為常見的家事案件,且有調解程序,委員會促請政府說明法案不包含有關案件的原因,並說明調解程序是否不收費、調解程序在法律上屬何種性質、調解會議地點會否確保雙方私隱及安全等技術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