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止賭場範圍非法博彩兌換 最高判刑五年
換錢黨活動擬列刑事化


【特訊】政府向立法會提交《打擊非法賭博犯罪法》法案新文本,建議將換錢黨在娛樂場範圍的兌錢行為刑事化,最高判五年;若在娛樂場外不涉及供博彩的換錢業務行為,則以金融法律處以行政罰款;即使在娛樂場範圍外,只要經搜證涉及博彩兌換,亦列為刑事。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與政府代表繼續細則性審議《打擊非法賭博犯罪法》法案,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會後表示,政府經聽取包括委員會意見後作出這項重大修改,在娛樂場作出的貨幣兌換業務,推定為供博彩用途,列為刑事化,至於如何判定娛樂場範圍,法案建議酒店和商場範圍均屬娛樂場附屬相鄰設施,視為娛樂場範圍,在有關範圍內換錢會被推定為博彩用途的兌換,可判一個月至五年,其中法案只有寫最高五年,陳澤武引述政府解釋,按現行刑法最低一個月,因此毋須寫入法律。
對於向換錢黨換錢人士的行為則不受處罰,但並沒有寫入法案,陳澤武引述政府解釋,這與法案內為賭博借高利貸人士不受罰規定相同。
委員會同意政府建議,法案必定會在今年(二零二四年)內提交大會審議,法案建議公布翌日起生效。而法案建議改名為《打擊不法賭博犯罪法》,以配合葡文翻譯。
《打擊不法賭博犯罪法》法案文本清晰不法經營線上幸運博彩或線上互相博彩規範內容,不規限必須透過電腦系統的不法線上博彩,增加包底條款,即以其他方式遠距離實施的幸運博彩或互相博彩,不論所涉及的系統裝置及設備是否設於澳門,違法會被處一年至八年徒刑。陳澤武表示,政府經聽取委員會意見後作出的修改,避免科技日新月異法律難以規範。
另外,陳澤武表示,有關未經批准銷售彩票內容並無改變,處罰兩年徒刑或二十四日罰金,會上有議員問及是否包括出售六合彩,政府解釋不管什麼彩票,只要沒有許可就違法。而未獲批准經營彩票業務則處罰三年徒刑或三百六十日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