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百選委產生具廣泛代表性
行政長官選舉定十月十三日

【特訊】《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昨日(十二)日刊登第40/2024號行政命令,訂定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三日為行政長官選舉日。
特區公報刊登行政命令,將二零二四行政長官選舉日定於十月十三日。公報亦刊登行政長官批示,每名候選人的競選活動開支上限訂為 六百四十三萬九千八百四十七元。
按照《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及《行政長官選舉法》的規定,行政長官由年滿四十周歲,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滿二十年,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行政長官是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由四個界別共四百名委員組成的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選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任期五年,可連任一次。
行政長官選舉候選人須提交真誠聲明其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澳門特別行政區且經適當簽署的聲明書。如拒絕作出上款所指的聲明,又或經事實證明不擁護《基本法》或不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澳門特別行政區者,不能被提名為行政長官選舉候選人。
行政長官選舉法規定,參選行政長官的提名期截止日須早於選舉日三十日,提名期不少於十二日。而候選人須取得行政長官選委會中至少六十六名選委聯署提名。現任主要官員或司法官等,必須在提名日開始前已辭職,否則不得被提名。
行政長官選舉標準:候選人得票超過選委會全體委員的半數即可當選。如在每一輪投票中無候選人獲得超過全體委員半數的選票,則須就得票數為前兩位之內的候選人進行下一輪投票,得票最多者當選。在每一輪投票後,經初步核算,所投選票數目如多於已投票的選委會委員數目則投票無效,須進行新一輪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