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仲裁庭滲漏水報告須由指定實體簽發
政府將提供檢測指導價格

【特訊】《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建議,已註冊的土木工程專業範疇的私營部門技術員、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及公司具資格簽發滲漏水檢測報告。立法會一常會主席李靜儀表示,截至去年12月,已註冊的土木工程專業範疇技術員、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及公司合共602個,而滲漏水聯合處理中心截至今年1月共跟進645宗個案,相信現有人員能滿足市場的需求。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續與政府代表討論《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法務局副局長梁穎妍列席。一常會主席李靜儀表示,由於滲漏水個案涉及的檢測複雜程度、使用儀器及參與技術人員人數等可能不同,收費亦不同,未必能統一劃定滲漏水檢測的收費標準,但政府會公佈指導價格供居民參考,以便選擇。
法案規定,提交仲裁庭的滲漏水檢測報告,必須由已註冊的土木工程專業範疇的私營技術員、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及公司簽發。李靜儀引述政府解釋土木工程師掌握較全面樓宇知識,加上報告將在必要仲裁中產生證據效力,需保障證據的質量和嚴謹程度,且一旦出現問題,有機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委員會關注市場上是否有足夠的人手簽發滲漏水報告,李靜儀表示,截至去年12月,已註冊的土木工程專業範疇技術員、自然人商業企業主及公司合共602個,而滲漏水聯合處理中心截至今年1月共跟進645宗個案,相信現有人員能滿足市場的需求。政府提到,除部分較棘手的滲漏水個案外,大部分個案都毋須經仲裁裁決,在前期協商階段,透過檢測人員、技工等亦可檢測滲漏水。
另外,政府擬建議法案在立法會通過後約三個月起生效,李靜儀表示,政府將與檢測及仲裁機構討論法律的執行,並加強法律宣傳等,但滲漏水問題困擾居民已久,不想待生效期過長,認為約三個月待生效期時間適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