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圖叛國顛覆煽動叛亂等最高處三年徒刑
修改國安法續審議


【特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繼續與政府代表細則性審議《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法案,法案建議叛國、顛覆國家政權、煽動叛亂、侵犯國家秘密等犯罪的預備行為者,處最高3年徒刑,但排除教唆或支持叛亂的違法行為。委員會主席李靜儀引述政府解釋,教唆或支持叛亂行為不能歸為一般犯罪的實行行為,亦不屬於某一犯罪預備階段,較難界定,因此排除。
委員會亦關注法案中建議的情報通訊截取實施流程,以及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的分別。李靜儀引述政府介紹,兩者性質存在差異。
立法會一常會繼續與政府代表細則性審議《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法案,保安司司長黃少澤等政府代表列席會議。《修改〈維護國家安全法〉》法案建議違反叛國、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等犯罪的預備行為者會處以最高三年徒刑,但排除教唆及支持叛亂,一常會主席李靜儀引述政府代表解釋因教唆及支持叛亂行為不能歸為一般犯罪的實行行為,亦不屬某一犯罪的預備階段,較難界定。
會上較長時間討論情報通訊制度,李靜儀引述政府代表指出本法案的情報通訊截取是預防性措施,而《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是刑事通訊截取,屬於訴訟措施,是取得證據的程序。兩者均由法官作出當中程序的許可,採用嚴格監督制度,當涉及不法截取、違反規定均會處罰及負上刑責。
在目的上,政府代表稱,本法案是要取得安全的情報,一般情況下截取通訊所取得的證據不能成為刑事程序的證據,如發現情報通訊截取所得的資料涉及國家安全犯罪的內容,需要把資料移送司法當局依法處理,發現其他犯罪內容只可在具權限法官認可後才可成為刑事程序的證據;而《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的刑事通訊截取是用於搜集犯罪證據。
政府代表又介紹程序上的差異,《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的刑事通訊截取是由具權限的法官作出命令實施,與本法案提起的部門不同,本法案的情報通訊截取是由具權限的刑事警察當局聲請,先經由保安司司長預先同意,把有關同意文件、聲請書文件交由具權限的法官許可,聲請書的副本同時要送呈檢察院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