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建議若准照未續期攜帶槍械可處二年徒刑
研增短訊通知禁攜自衛槍範圍
【特訊】立法會二常會續與政府代表討論《武器及相關物品管控的法律制度》法案。二常會主席陳澤武表示,政府建議在准照未獲續期下持有或隨身攜帶受管控武器或物品,處最高二年徒刑,但若完全未獲法定許可的情況持有或隨身攜帶受管控武器或物品,可處罰二至八年徒刑。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續與政府代表討論《武器及相關物品管控的法律制度》法案。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列席,二常會主席陳澤武會後向傳媒總結表示,政府經考慮後,建議把第九十一條分成兩種情況,若准照未獲續期下持有或隨身攜帶附件二或附件三受管控武器或物品,處最高二年徒刑。
但若完全未獲法定許可的情況持有或隨身攜帶受管控武器及物品,則與第八十八條「持有、生產或使用禁用的武器或相關物品」條文一致,處二年至八年徒刑,政府將續完善行文表述。
法案第九十五條建議在部分地點禁止攜帶武器,其中包括「體育場地,又或在進行體育表演期間往返該場地」,委員會認為行文過於空泛,擔憂持有自衛槍的人士誤墮法網。
陳澤武表示,日後治安警將預先評估「體育場地」的風險,同時訂定禁止使用武器時間及場地的周邊範圍,並於一份中文及一份葡文報紙上刊登,同時考慮在治安警網站公佈,又或通過短訊形式通知一千多名持有自衛槍的人士,以使他們知悉相關禁止使用的時間及地點範圍。
另外,陳澤武表示,槍牌每年續期,法案建議日後續期槍牌時,將主要檢視過去一年的使用及違規情況,而非多年的使用情況。武器彈藥店新增可出租槍械予合資格的持槍牌人士使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