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業務及導遊職業法法案續討論
將規範導遊掛證帶團


【特訊】政府計劃規範導遊工作期間須戴好導遊證,違例將被罰款一萬至兩萬元,當局希望透過導遊的專業服務,提升澳門的旅遊城市形象。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繼續討論旅行社業務及導遊職業法法案,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會後稱,法律生效後,執業導遊必須將導遊證掛在胸前當眼位置,讓團員識別,否則罰款一萬至兩萬元。陳澤武指出,有委員認為對比現行的相關罰款一千至五千元,有關罰款調升太高,政府解釋由於導遊屬前線工作,若服務不佳,會對澳門旅遊城市形象有很大影響;亦有委員關注若遺失導遊證,當局的補發時間多久,避免影響導遊的工作。
法案建議取消接送員的工作證,陳澤武稱,接送員可在一年內報讀旅遊大學的課程,畢業便可獲發導遊證。會議亦討論到旅行社擔保金的運作問題,將邀請政府代表列席會議說明。
另外,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繼續討論小販管理制度法案,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列席會議。法案新文本建議新制度明年(二零二五年)三月一日起生效。
委員會主席李靜儀會後指出,政府接納委員會和小販團體意見,考慮小販多於戶外經營和面對暴雨或颱風等天氣影響,將修改小販管理指引,列明惡劣天氣下可以選擇暫停小販業務,若小販按指引停業,停業日數亦會計入法定要求小販業務不得少於二百四十日的經營日數。
李靜儀稱,法案新文本亦因應小販違反准照持有人法定義務或管理指引的情節輕重,由最初文本行政違法定額罰款一千五百元,調整為六百至一千五元罰金,罰則參考公共地方總規章。她又稱,委員會將簽署法案意見書,希望當局做好新制度過渡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