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司承認社屋有壓力但相信四年半內可上樓
議員關注特殊情況可申請
【特訊】立法會細則性討論修改《社會房屋法律制度》法案,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表示,社屋供應在短中期會有壓力,但政府有信心社屋申請人上樓時間少於4年半,另外,有議員關注行政長官可在特殊情況下接納年滿18歲但未滿23歲的個人申請,但未有解釋哪些是特殊情況。羅立文稱,不可能在法案中列明各種情況,若申請者認為自己屬特殊情況就可申請,行政長官會分析及決定。
立法會昨日舉行全體會議,細則性討論修改《社會房屋法律制度》法案,第一常設委員會主席何潤生介紹審議法案的五項意見,當中包括將家團代表的年齡下限由23歲改為18歲,而個人申請者維持年滿23歲的要求,但刪除了專門針對學生的限制,同時規定孤兒年滿18歲也可提出申請,增加行政長官基於合理理由可接受年滿18歲未滿23歲的個人申請的規定。委員會並討論了妨礙性要件及其豁免問題、經濟狀況薄弱及其判斷標準問題、社會房屋分配制度的問題等。
法案建議社屋恆常性申請,不少議員關注恆常性申請的上樓期,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表示,政府有信心及有把握在一個合理時間讓合資格的申請人上樓,但由於台山中街及望廈社屋預計於2021年才完成興建,故短中期上樓時間會有壓力,但長遠新城A區有近萬個社屋單位,政府有信心上樓時間少於4年半。
對於不少議員對申請社屋申請者年齡下限有不同意見,羅立文強調,到立法會是要與立法會達成共識,共識即是大家都要讓一些,以解決問題,而個人申請者下限23歲、家團代表申請者下限18歲,是一個共識,反映立法會與政府傾得埋、有共識。
亦有不少議員關注行政長官可在特殊情況下接受年滿18歲但未滿23歲的個人申請,羅立文表示,無可能寫明哪些是特殊情況,申請者認為自己是特殊情況便可申請,由行政長官分析及決定。
另外,立法會一般性通過《修改所得補充稅規章法案》。經濟財政司司長梁維特作法案引介,法案旨在配合「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行動十三」的國際稅收標準,特區有需要在現行的《所得補充稅規章》中引入該國際稅收標準所適用的最終母實體等概念及須履行相關義務的規定。
按照有關國際稅收標準,法案建議,在澳門特區設立並作為跨國企業集團的最終母實體的企業,如其年度集團合併財務總收益達到70億澳門元(有關金額將由行政法規訂定),該最終母實體必須履行文件備有義務、文件報送義務及文件保存義務。
除了配合最新的國際稅收標準所作的修訂外,法案亦因應澳門特區近年的經濟和產業展,建議將現行規定所得補充稅納稅人在最近三年取得平均可課稅利潤達50萬澳門元,便須登錄為所得補充稅A組納稅人的金額,調升至100萬澳門元。
對於中央人民政府、省政府、自治區政府和直轄市政府的權責實體及其公營企業,在澳門特區發行的債券收益,不視為所得補充稅的收益或利潤。同時可透過《2019年財政年度預算案》以年度財政預算案方式,推出的稅務優惠措施恆常化,使澳門具備更好的稅務條件,提高發展特色金融產業的競爭力和吸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