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委會處理瑕疵消費品投訴時會持平中立
經營者需承擔責任一年
【特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細則性審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法案,法案建議,若消費品在交付後,一年內出現不相符的情況,經營者需要承擔有關責任。立法會又引述政府代表稱,日後消委會在處理瑕疵消費品爭議的投訴時,會持中立持平的態度。
昨日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繼續與特區政府代表細則性審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法案(簡稱《消保法》)。會後,主席何潤生指出,會議主要聽取特區政府解釋特別合同中的「供應消費品合同」。法案將供消費者私人使用的「有形動產」視為「消費品」,例如所購買的汽車、手提電話、防毒軟件光碟片等物品均受消保法保護,透過電郵或網絡無形渠道轉移的文件則不視為「消費品」。
何潤生表示,法案訂明消費品自交付日起一年內出現與合同不相符的瑕疵視為交付時已存在,經營者需承擔責任,若瑕疵在半年內顯現,消費者無需舉證;若瑕疵在後半年才顯現,消費者則需舉證。瑕疵品可視乎情況予以維修、更換、減價和解除合同,以及因解除合同引致的損害賠償。
何潤生稱,為免出現惡意投訴,法案亦有條文平衡經營者的措施,消費者需在發現瑕疵後三十天內告知經營者,經營者可提出自然腐壞、正常損耗、人為或外因損壞,以及不合邏輯作為反證。
納入規範的「消費品」範圍廣泛,何潤生舉例指出,小至一支原子筆、大至一輛汽車也屬「消費品」。有議員提出限定為耐用品。政府代表回應是從保障消費者角度,而且維修、退貨亦須合符邏輯等上述條件。最終委員會不反對適用範圍,但一年時間會對中小企帶來壓力,仍要再作討論,並會綜合考慮其他條文,以平衡消費者和經營者利益。
何潤生引述消委會強調,處理這類投訴時會持中立持平的態度,事前制定表格,列出消費者的舉證要件及經營者可反證的情況。例如消費者提供的資料具條件開展投訴,即使不合理,消委會亦無權拒絕跟進,但可透過行政措施,讓消費者知悉要求,讓惡意投訴消費者知悉無法達到預期結果,放棄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