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司:滲漏水法案可解決入屋難

【特訊】立法會一般性表決通過《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法案。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表示,政府希望在現行法律制度不改變下,創設更多法律工具,包括引入必要仲裁,令找不到業主、業主不配合等入屋難問題得以解決。張永春表示引入制度後,處理滲漏水時間一定會較現時大幅縮短,如檢測時間等。
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引介法案時稱,對於無法協商的滲漏水個案,受影響戶主可提起必要仲裁程序,以便入屋檢查。為了讓仲裁庭能夠以科學的證據作出裁決,法案建議當事人可以在提起仲裁程序前,委託依法註冊的土木工程專業技術人員或實體發出滲漏水檢測報告,有關報告可以作為主張仲裁請求的證據。
多名議員關注檢測機構或人員的資格問題,亦有不少關注成效,如可縮短多少處理樓宇滲漏水的時間等。張永春回應,樓宇滲漏水聯合處理中心過去的88%個案可通過中心介入解決,其餘12%解決不到的個案主要是業主不配合及找不到業主。
今年立法計劃提出樓宇滲漏水爭議法律制度,張永春指,改為樓宇滲漏水爭議必要仲裁制度,因不是透過此制度解決所有樓宇滲漏水問題,有部分仍要通過其他法律制度解決;加入必要的仲裁制度,旨在創設法律手段及工具,針對性解決入屋難、檢測難、維修難及追討難的問題。
入屋難的前置是檢測問題,目前土木工程實驗室排期時間長,故通過法律讓土木工程範疇的工程師有權限簽署檢測報告。目前註冊土木工程範疇有五百一十五人,聘用土木工程範疇人員的機構及企業有八十多間,相信將檢測工作及權限交予市場專業人士做,檢測難問題基本上可迎刃而解。
仲裁法通過後,政府認為仲裁制度有司法程序的效力,亦有快捷的優勢,故引入必要仲裁。而仲裁庭作出的裁決等同法院的入屋令,有執行力及法律後果,不能不開門,若業主仍拖時間不配合,可強制性維修,之後再收取有關維修費用及賠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