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會續討論領導及主管通則
建議委任前以代任方式任命

【特訊】立法會二常會繼續討論《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法案,建議在正式委任領導及主管人員前,應先以代任方式任命,讓監督實體有充分時間觀察擬獲任用的官員。二常會指出,有關代任期為六個月,期間若發現不合適,可隨時終止代任。
立法會二常會昨日續審《修改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法案。會後,二常會主席陳澤武、秘書林倫偉表示,有關違紀行為及紀律程序方面,法案建議不回覆廉政公署的勸喻或審計署的審計結果而不向該等實體作出解釋,又或在接納或同意勸喻或審計結果後不執行相應的建議或糾正措施,將科處停職一百二十一至二百四十日的處分,停職期間不獲薪酬、不計年資及扣減公積金等。
法案建議在正式委任領導及主管人員前,應先以代任方式任命,讓監督實體有充分時間觀察擬獲任用的官員。陳澤武指出,有關的代任屬臨時性,有關人員不須宣誓,確定委任後才需宣誓,有關的代任期為六個月,但期間若發現不合適,可隨時終止代任,代任期亦不會計入定期委任的任期。
另外,法案提出新增「勸誡」作為內部管理措施,取代原有的公開告誡和譴責。陳澤武表示,條文適用於非嚴重過錯,目的是記錄工作表現問題,作為委任評核參考。法案又建議列出十項官員終止委任原因,委員會關注由於涉及隱私和問責透明度平衡等,希望當局說明日後終止委任時會否公開說明具體理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