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在冷靜期應禁參選人宣傳
【特訊】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昨日與本澳傳媒機構代表舉行座談會,選管會主席唐曉峰表示,競選宣傳只能在競選宣傳期內進行,當選舉進入冷靜期和投票日,傳媒機構可操作後台系統,屏蔽及隱藏所有涉及參選組別宣傳成分的網上新聞報道;唐曉峰強調,相關規定是依據選舉法,不存在干預或影響新聞自由。
座談會昨日下午在公務人員培訓中心舉行,約五十名本澳中、葡、英文傳媒機構代表出席。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主席唐曉峰在會上表示,選管會尊重新聞自由,《基本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均保障了新聞自由。他又指,傳媒一貫以專業、客觀、不偏不倚的理念進行採訪報導,這與選管會的理念一致,以公平方式對待所有候選名單,促使選舉在依法、公平、公正及廉潔的環境下舉行。
關於新聞報導和競選宣傳的區別,唐曉峰指出,選舉法中對競選宣傳有清晰的界定,是指以任何方式舉行活動,以發佈兼備下列要件的資訊:(一)引起公眾注意某一或某些候選人;(二)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建議選民投票或不投票予此一或此等候選人。同時兼備這兩項要件,才屬競選宣傳。
唐曉峰又指出,競選宣傳只能在競選宣傳期內進行。宣傳期以外,任何人、組織或機構均不可進行競選宣傳;在新聞報導方面,由於有意參選人士或候選人本身兼有其他職務和社會身份,傳媒可因應報導需要而去訪問相關人士,是新聞自由的體現,若相關的報導內容只涉及受訪者對社會時事、民生問題上表達意見,而非涉及競選宣傳,不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去建議選民支持或不支持、投票或不投票予相關候選人,便不會列入「競選宣傳」的概念,沒有違反法律。
對於有公眾參與及發言的媒體節目,唐曉峰建議,傳媒機構可事先提醒參與人士遵守《選舉法》相關規定,如節目進行期間有出席人士作出違規行為或言論,傳媒可立即採取措施中止之。至於傳媒的網上平台,如發現有人利用該平台作出違規宣傳,傳媒可主動刪除相關違規訊息。傳媒機構有作出相關措施和處理,原則上不需承擔有關的法律責任。
唐曉峰在座談會後接受訪問時表示,當競選宣傳期結束,進入「冷靜期」及在投票日當天,依法均不可有任何競選宣傳訊息發放或存在,就此,只要傳媒機構具能力、有條件管理其網上平台,就有責任和義務暫時屏蔽、隱藏其於競選宣傳期內曾發佈含有競選宣傳內容的報導,令公眾暫時搜尋不到相關報導,以免影響選民的投票意向。
唐曉峰強調,相關規定是依據選舉法,不存在干預或影響新聞自由,以及損害公眾知情權;在「冷靜期」及投票日,公眾仍可透過立法會選舉網頁,或於選管會指定張貼競選宣傳品的公共地方,查閱所有候選組別的名單及參選政網。
另外,有意見關注疫情下,若在冷靜期和投票日有人佩戴可代表個別候選組別顏色或款式口罩,是否構成違法。唐曉峰稱,將視乎具體情況,判斷是否屬有組織或個別情況,例如是幾個人還是五十人至一百人,將有不同處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