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宇滲漏爭議法案續審議
仲裁前須先協商入屋檢查

【特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繼續細則性審議《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法案,一常會主席李靜儀表示,政府提交新文本調整及清晰部分條文,包括滲漏水爭議「應優先」以協商解決爭議,調整為「須優先」以協商解決爭議。政府解釋現行不論由滲漏水聯合處理中心介入或由業主雙方協商,大部分個案均能解決,希望鼓勵滲漏源頭或受影響的業主透過儘快溝通及協商方式解決問題。
立法會一常會續審《樓宇滲漏水爭議的必要仲裁制度》法案,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列席。一常會主席李靜儀稱,在處理樓宇滲漏水個案時,法案建議在進入必要仲裁前,須優先透過協商方式解決,並需以任一方式告知懷疑滲漏水源頭的單位有關協商程序。
李靜儀指出,會上討論了政府交來的最新文本,主要作出了幾點修改,包括文本建議樓宇、分層建築物的共同部分或獨立單位的滲漏水爭議,由原法案文本建議「應優先」透過協商方式解決,修改為「須優先」,以加快處理流程。
她引述政府表示,在處理滲漏個案時,不論大廈業主雙方協商或滲漏水中心介入,都有較大比例的個案獲得解決,如樓宇滲漏水聯合處理中心介入後,約八成個案透過協商解決。政府最希望涉事雙方能先協商解決爭議。
一般情況下,若受影響的雙方未能成功協商解決,或涉事單位不合作、未能聯繫單位業主等情況,則需透過必要仲裁制度。法案最新文本建議,在必要仲裁前,要先進入以協商解決爭議的程序,包括受影響單位業主要以各種方式,如請求入屋檢查滲漏水,告知懷疑滲漏水源頭的單位。
她引述政府說明,有關告知的內容無需要十分嚴謹,可以透過通訊或樓宇張貼告示,但同時需附有滲漏水檢測報告作為依據。若未能聯繫懷疑滲漏源頭的當事人,或基於其它原因,無法告知滲漏水源頭單位有關入屋檢查的請求時,可將有關告知內容張貼在樓宇、分層建築物或獨立單位的入口處,作為完成告知。
法案列明四種爭議須透過必要仲裁解決,委員會關注是否可一併或單獨提出,李靜儀引述政府稱,取得入屋檢查的同意必須單獨提出,其餘三項可一併提出,包括一些維修及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