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交通法將重罰過馬路用手機

【特訊】政府向立法會提交修改《道路交通法》法案文本,當中包括建議引入「扣分制」,扣滿十二分停牌半年,停牌期間必須自費修讀駕駛進修課程及通過測驗,方可重新具備駕駛資格;法案又建議,行人過馬路時禁止使用流動電話,違者罰款澳門元三百元。
修改《道路交通法》法案已送交立法會待議,法案文本建議引入「扣分制」,每名駕駛員在交通事務局的個人檔案內均獲賦予十二分初始分數,如駕駛員被扣減至一分或多於一分但少於七分,禁止駕駛三個月;若被禁止駕駛後被扣減至零分,禁止駕駛六個月,禁止駕駛期屆滿後可重新獲賦予十二分。
駕駛員被扣減至少五分後,可自費參加駕駛進修課程及有關理論測驗,如成績合格可獲增加三分,但以每兩年一次為限。被禁止駕駛的駕駛員必須自費修讀駕駛進修課程及通過駕駛理論測驗,如未通過則視為不具備駕駛資格。文本建議「扣分制」的計算分值及停牌處罰屬交通事務局局長職權。文本又建議行人橫過車行道時,除使用免提功能通話外,禁止使用流動電話、其他電信工具及影視設備,違者罰款澳門元三百元。同時,文本並建議禁止非行動不便的人士使用機動輪椅及其他類似的行動輔助設備,違者罰款澳門元六百元。
另外亦建議提高對醉駕、毒駕、酒駕和超速駕駛的處罰。例如每公升血液酒精含量等於或超過一點二克的醉駕,由現時的處最高一年徒刑,禁止駕駛一年至三年,建議修改為處最高兩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以及禁止駕駛一年至四年。
亦建議提高部分行政違法的罰金,駕駛時使用流動電話或沒有和前車保持足夠距離的罰款,由現時澳門元六百元修改為澳門元九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