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類離婚案引訴前調解制度

【特訊】立法會小組會繼續細則性討論《家事案件調解制度》法案,小組會引述政府表示,將以先行先試方式引入訴前調解制度。
小組會繼續細則性討論《家事案件調解制度》法案,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等列席會議,小組會主席黃顯輝會後引述政府指,法案列明若涉及訴訟離婚、行使親權、扶養和分配家庭居所案件,當事人必須在司法程序開展前接受調解。
黃顯輝表示,政府希望一方面減輕司法機關處理有關案件的壓力,另一方面希望透過用和諧的方式,透過這個調解程序,用和諧的方式在展開司法程序前,希望透過這個調解程序令到有爭議的雙方,特別是離婚夫婦雙方能和好如初。
黃顯輝又引述指,引入訴前調解制度屬先行先試,調解程序不需收費,會由社工局指定的政府或民間社服機構的社工擔任調解員,有關的調解員需接受培訓,政府日後將會編製家事調解員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