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截取制度法案獲通過

【特訊】立法會細則性通過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法案,法案建議通訊截取期間最長為三個月,三個月後可按程序申請續期,保安司司長黃少澤表示,是參考國際相關規例,新的法案建議增加懲處規定,如違反需負刑事及紀律責任。
立法會繼續以視像形式召開全體會議,細則性審議並通過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法案。有議員關注通訊截取存續時間。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回應時表示,法案建議通訊截取的期間最長為三個月,黃少澤解釋是參考國際上相關規例,當中英、美、法等國家為六個月、葡國三個月等,認為期間最長為三個月規定合適,三個月後當符合所需的要件和程序後可提出申請續期。黃少澤又重申,所有案情的偵查和通訊截取的對象都必需跟犯罪有關,無關的人法官亦不可能批准。
黃少澤又稱,法案禁止截取嫌犯和辯護人之間的通訊,有關的條文十分清晰,是國際通用做法,新的法案建議增加懲處規定,如違反需負刑事及紀律責任。黃少澤並舉例,海外不少國家或地區對調取通訊記錄的權限都不需要司法審批、香港亦不需司法機關審批,認為本澳已較為嚴謹。
黃少澤又指出,法案明確建議電信營運者和網絡通訊服務提供者有合作義務,向當局提供相關通訊資料,舉例以往有要facebook和whatsapp等提供資料,對方希望當局給予法律依據,當局現時透過刑事訴訟法和相關合作機制作出要求,而今次法案通過後,黃少澤相信未來要求相關營運商協助時,能更直接和更具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