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局舉辦經屋申請講解會
【特訊】房屋局昨日舉辦經屋申請最後一場公眾講解會,房屋局公共房屋廳廳長陳華強表示,經屋需要長期自住用途,親友可以探親暫住,但絕不可以長住,申請人及家團成員,需要每年在經屋單位居住最少一百八十三天,強調不能自行轉讓及出租。
房屋局舉辦經屋申請最後一場公眾講解會,近五十人出席。會上有人關注日後經屋的使用問題,例如可否邀請親戚朋友到經屋暫住,房屋局公共房屋廳廳長陳華強表示,經屋需要長期自住用途,強調經屋不能轉讓及出租,申請人及家團成員,需要每年在經屋單位居住最少一百八十三天,陳華強指出,例如單位是五人居住,有朋友或親戚探親,可否進入暫住,這情况當然可以,但必需要原本居住的五人仍在居住;另一情況是例如夫妻加一個小孩,將來再生小孩,新成員亦仍然可在經屋居住。
有與會者關收入証明,若又是僱主又是僱員,應如何填寫,房屋局經濟房屋及援助處處長繆燦成表示,若申請有一份工作,就遞交一份收入証明,兩份工作交兩收入証明,若自僱營商便遞交自僱營商証明,他亦舉例,若同時從事多份工作,需要遞交全部收入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