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報酬補貼過渡期滿後作檢討

【特訊】政府將於五月二十五日《勞動關係法》三年過渡期屆滿後,對產假報酬補貼作出檢討,勞工事務局副局長陳俊宇表示,局方現正與社會保障基金密切溝通,會爭取盡快完成檢討工作。
勞工事務局及社會保障基金表示,於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六日起生效的第8/2020號法律《修改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將產假由五十六日調升至七十日,並就產假報酬設置了過渡規定,當中豁免僱主在三年過渡期內支付部分產假報酬,以及由澳門特別行政區向符合條件的本地女性僱員發放產假報酬補貼,有關補貼的上限為十四日基本報酬。
該措施旨在對本地女性僱員在產假期間的收入提供保障,同時讓企業逐步適應產假日數由五十六日調升至七十日的規定,減低修法對企業霎時間造成的負擔及影響。上述三年期間將於本年五月二十五日屆滿,根據法律規定,特區政府將對有關補貼措施進行檢討,以考慮有關政策及措施的推行。
自本年五月二十六日起,女性僱員分娩又或出現第7/2008號法律第五十四條第五款及第六款的情況,僱主不再獲得相關豁免,並須向勞動關係已超過一年的女性僱員支付總數七十日的產假報酬。
而在上述產假報酬補貼措施失效前(即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或之前)分娩又或出現第7/2008號法律第五十四條第五款及第六款情況的合資格本地女性僱員,仍可自其分娩或出現上述有關情況之日起計一百二十日內向社會保障基金提出產假報酬補貼申請。
勞工事務局副局長陳俊宇表示,法律規定政府要在措施屆滿後開展檢討工作,再根據結果決定是否延續措施,局方現正與社會保障基金密切溝通,會爭取盡快完成檢討工作。陳俊宇補充說,檢討期間原本由政府補貼的上限十四天產假報酬,將會交由企業承擔,強調檢討期間僱員權益不會受損。
勞工局研究及資訊廳廳長陳穎芝進一步解釋,社保基金具申請期,因此即使措施在五月二十五日起屆滿,但在屆滿日分娩的女性,仍有一百二十天時間提出申請,亦因為相關原因,局方預計在九月才會完成全部的數據收集,但強調局方在屆滿期後便會立即開展檢討工作,希望盡快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