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補貼需由僱員提出申請

【特訊】勞工局及社保基金就新修訂勞動關係法舉行講解會,有不少與會者關注,十四天產假補貼等問題,當局表示,產假補貼只適用於特定期限分娩的本地女性僱員,並需要由僱員向社保基金申請。
勞工局及社保基金就新修訂勞動關係法舉行講解會,向公眾介紹勞動關係法新修訂內容,講解聘用內地僱員及颱風期間等注意事項,逾五十人出席。多名與會者關注十四天產假補貼、能否彈性安排僱員工時及颱風期間上班等問題。勞工局勞動關係廳高級技術員林艷琼表示,十四天產假補貼只適用在今年五月二十六日至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期間分娩的本地女性僱員,與現任僱主有超過一年勞動關係的本地女性僱員,可於分娩日起一百二十天內向社保基金申請,符合資格者可獲發最多十四天產假補貼。
有市民關注若懷孕的女性僱員分娩後合約到期,倘僱主不續約需否賠償。林艷琼稱,按勞工法規定,僱主不得解僱正懷孕或分娩三個月內的女性僱員,否則須按法律作出相應賠償,但因合同失效終止雙方勞動關係則不屬解僱。
亦有市民關注八號風球期間僱員拒絕上班的問題。林艷琼回應稱,按法律規定,倘僱主在掛八號風球前三小時沒有通知員工上班,員工有權拒絕上班,且不可視為不合理缺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