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陸路入境須持48小時核陰證明
【特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應變協調中心宣佈,因應疫情防控需要,衛生局根據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10條和14條的規定,自2022年1月14日零時起,所有由內地經機場以外口岸入境者,須持有採樣日後48小時內符合衛生當局要求的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陰性結果證明,未能出示符合要求證明的非澳門居民可被拒絕入境;離境人士維持7天核酸檢測陰性結果證明。
應變協調中心又宣佈,因應廣東省的疫情變化,衛生局根據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10條和第14條的規定,自2022年1月13日晚上9時起,所有曾經到過廣東省中山市坦洲鎮國際花城一期及二期的已入境人士,須按照衛生當局的要求在指定地點接受醫學觀察至離開當地後14天但最短不少於7天,並請立即透過諮詢求助平台 https://www.ssm.gov.mo/covidq 或致電28700800以便安排集中隔離醫學觀察。
同時,應變協調中心亦宣佈,因應廣東省的疫情變化,衛生局根據第2/2004號法律《傳染病防治法》第10條和第14條的規定,自2022年1月13日中午12時起,所有曾經到過廣東省中山市坦洲鎮的人士,其須接受自我健康管理至離開當地 14 天為止,期間須在開始措施的第1、2、4、7、12 天接受最多 5 次的新冠病毒核酸檢測。
應變協調中心呼籲,市民前往外地應注意做好防疫措施,留意當地疫情發展。在抗疫常態下,仍須堅持戴口罩,嚴格執行各項防疫措施,保持距離,避免人流聚集。同時,強調應在現階段有序地預約接種疫苗,疫苗可有效預防新冠病毒肺炎,有效減少自身感染、重症和死亡風險,築起免疫屏障,保護自己及家人。同時,即使已接種疫苗,亦應避免前往高風險地區,如必須前往,應在完成接種疫苗後14天,待身體產生足夠的免疫力後才前往,以減少感染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