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立法會選舉法細則性討論

【特訊】立法會二常會首次細則性討論修改《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包括配合剛修改的《行政長官選舉法》內容,以及將部分行政公職局職權交由選管會等。二常會建議法案有關委員會成員通則,若選管會成員因辭職或身故等引致出缺,由行政長官按適當配合以批示替補的條文。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舉行會議,首次分析及討論修改《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委員會主席陳澤武表示,法案內容部分修改是配合剛通過的《行政長官選舉法》內容。當中,委員會建議法案有關委員會成員通則,若選管會成員因辭職或身故等引致出缺,由行政長官按適當配合以批示替補的條文。委員會建議配合即將生效的修改行政長官選舉法,增加若因故意實施可處以最高逾三年徒刑的犯罪而被羈押或被控訴,並以行政長官批示替補處理。
同時,參照行政長官選舉法修訂,文本亦建議新增公然煽動選民不投票、投空白票或廢票者,處最高三年徒刑。
法案建議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廉政公署、治安警察局及司法警察局為負責處理有關規定的輕微違反的實體。委員會關注處理輕微違反的實體新增了司法警察局,但司警局通常介入調查屬比較嚴重犯罪,例如是三年以上徒刑的罪行,希望當局說明原因。
陳澤武認為,法案較為簡單,下一步將問題清單交予政府,等待政府書面回覆或到立法會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