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祖榮案上訴中院部分得直

【特訊】中級法院裁定貿促局前主席張祖榮案,部分上訴得直,改判違反保密罪全部不成立,三項財產資料不正確罪,由判監七個月改判囚十一個月,緩刑兩年六個月,但需向特區捐獻十五萬元;但被初級法院判罪名不成立的濫用職權、受賄和清洗黑錢罪的指控,將發回初級法院重審。
貿促局前主席張祖榮涉貪案,中級法院裁定張祖榮部分上訴得直,改判四項違反保密罪全部不成立;其餘的三項財產資料不正確罪,由判監七個月改判囚十一個月的單一徒刑,緩刑兩年六個月,但需向特區捐獻十五萬元。由於檢察院同樣上訴部分得直,張祖榮在初級法院被判罪名不成立的濫用職權、受賄和清洗黑錢罪的指控,將發回初級法院重審,張祖榮的上訴結果仍有可能因重審變更。
至於貿促局前行政管委會執行委員吳愛華,同樣上訴理由成立,獲中級法院改判濫用職權及違反保密罪名不成立,適用的強制措施立即消滅。中級法院在判詞中指出,貿促局以內部決議的方式,將重大的投資移民及技術移民條件的具體內容,視為秘密,但內部決議,工作指示及工作共識,從來不能取代法律所界定或所認知的秘密,並不一定構成法律意義上的秘密。
對於根據經濟及本澳社會發展所界定重大投資移民或技術移民條件,應該屬於公開行政的一部份,而在具體的申請個案中,當時人是否符合相關條件,亦屬於當時人可以合法獲得資訊,因此認為貿促局人員對申請臨時居留許可中,何為具備特別資格的技術人員,行業薪酬中位數,及重大投資的認定及界定的標準,本質上是價值判斷,不屬於秘密範籌,不能認定張祖榮、吳愛華兩人觸犯違反保密罪。另外,由於沒有具體事實支持吳愛華意圖為他人獲得不正當利益,不能判處吳愛華濫用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