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大學4名學生會成員
涉煽動恐怖活動等罪被捕
政務司司長李家超:違法者須依法處理
【香港中通社8月18日電】(崔靜雯)香港警方國安處18日以涉嫌觸犯香港國安法中宣揚恐怖主義等罪名,拘捕了4名香港大學學生會成員。
在7月1日發生刺警案後,香港大學學生會評議會隨後發表悼念聲明,“哀悼”及“感激”刺警兇徒,引起全城聲討。警方7月16日曾到港大學生會搜查。
警方國安處高級警司李桂華18日介紹案件時表示,被捕人士包括4名男性,年齡介乎18至20歲,分別為港大學生會幹事及學生會評議會會員,他們涉嫌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美化暴力及恐怖活動等,觸犯香港國安法,目前正被扣查。
警方調查確認,7月7日港大學生會評議會召開緊急會議,議程開始前為“七一”刺警案的死者“默哀”,他們形容刺警者“為香港犧牲”,提出動議的人士明言,希望以“褒獎”形式處理這項動議。商討過程中,贊同動議的人士形容施襲人士是“烈士”、“有勇氣”,並對其有擊節讚賞,動議最終獲通過,並透過港大學生會的社交平台轉發,及通過傳媒向公眾發佈。李桂華表示,今次國安處是以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七條有關“宣揚恐怖主義”的內容進行執法。
至於何謂宣揚恐怖主義?李桂華解釋,包括讚揚、辯解及宣傳等要素。 他形容,港大學生會的動議令人相當咋舌,是合理化、美化及光榮化恐怖主義、無差別襲擊,更鼓勵他人做出自殺行為,與一般道德標準完全不符。最重要的是,動議通過後,急不可待通過其宣傳機器向公眾發放。
對於港大學生會其後公開道歉,並撤回動議。李桂華表示,警方會把撤回動議這行為通知法庭,但即使撤回,不代表他們無違法。至於是否凡是悼念都不行,李桂華解釋,悼念加入美化成分,美化殺人、美化恐怖活動、美化自殺式襲擊的行為,便是不行。
根據法例,干犯宣揚恐怖主義罪,情節嚴重可判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監禁,並可判處罰金或沒收財產;其他情況,則判五年以下監禁。
【香港中通社8月18日電】香港大學4名學生會成員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第27條“宣傳恐怖主義”18日被捕。香港特區政府政務司司長李家超表示,從政府角度不希望任何人被捕,但若有人或組織違法,都必須依法處理。
被捕人士包括香港大學學生會幹事及學生會評議會會員。7月初,香港大學學生會評議會舉行會議,通過對刺警疑兇表示“深切哀悼”的動議,對其親友致“深切同情及慰問”,雖後來評議會撤回有關哀悼兇徒的議案,但引發社會各界批評及譴責。
李家超表示,香港是守法的社會,一直重申法治的重要性,每個人都必須為個人行為負責,希望市民做任何事前從守法角度三思。
被問及什麼是“恐怖主義及行為”,李家超表示,政策已非常清晰指出,強調只有每個人都願意守法,社會才能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