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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報章2025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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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業界:修法內容須與時並進

    【特訊】修改《廣告活動法》現正公開諮詢,有業界人士表示,修法內容須與時並進,同時需明晰條文做好把關,以免中小企誤墮法網。亦有商會建議政府設立跨部門電子服務平台,以減省行政程序。
    電台時事節目《澳門講場》探討正公開諮詢的修改《廣告活動法》。有聽眾關注廣告內容及修法後的實際執法情況。她表示:「很多不同行業的廣告用字太過浮誇,希望修法後不要太浮誇。另外,部分店舖門外廣告掛了出來,但結業後又不清除,這其實算不算違規?」
    廣告學會會長胡錦漢表示,現行《廣告活動法》實施已久,近年社交網絡平台陸續出現,有翻天覆地的改變,修法是必然且大勢所趨。他指出,正諮詢的法案文本修法主體限制商業廣告,認為修法最重要是明晰條文,不要模棱兩可,以免中小企誤墮法網,並須做好把關。
    直播協會理事長戴顯揚稱,正公開諮詢的修訂文本對新媒體的篇幅不多,定義上亦未有清晰概念,例如帶貨主播、意見領袖(KOL)等是否廣告實體,如何衡量所介紹的內容是否符合廣告定義,希望能明晰,否則未來出現問題時難以判斷。
    廣告商會副主席鍾靜儀表示,廣告信息已覆蓋線上線下,形形式式,本澳回歸後已成為國際城市,很多廣告信息不能投入太多時間審批,認為法律必須與時並進,希望未來廣告能適時發放,符合市場和行業的經濟效益,例如參考內地,引入事後監察,有專職規管部門監管廣告信息。
    修訂《廣告活動法》諮詢文本建議明晰廣告代言人責任,禁止代言人推薦未使用的商品等。胡錦漢認為,毋需過多監管廣告代言人,否則不利營商環境,並認為若代言人宣傳誇張失實,消費者自有判斷。他又稱,人工智能強大,可作為輔助工具,並應提高廣告從業人員素質,又認為法律文本可規定部分廣告需加入警示語,同時建議加強規管教育和培訓類廣告。
    戴顯揚認為,代言人推薦前曾使用商品是非常重要的責任和指標,但指出修法文本需明晰廣告代言人概念,又稱日常會鼓勵直播主或博主試用和瞭解宣傳產品,並提醒宣傳預熱類型活動時需小心,且必須依靠主辦單位提供的資料宣傳,亦需對產品有基礎知識。
    鍾靜儀認為,以人工智能代言時,宣傳內容需標明是資訊性抑或分享性,又建議未來設政府跨部門電子平台,供需要事前審批內容的廣告提出申請,減少行政程序。至於線上宣傳或直播帶貨等未必能事前審批,認為市場監督機制更適合現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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