夾心房屋法律制度明年四月起生效
政府公布申請收入上下限
【特訊】夾心房屋法律制度將於明年四月一日起生效。訂明夾屋申請的每月收入下限為經屋申請的每月收入上限的百分之五十。
政府公報刊登夾心房屋法律制度,訂明有關的准入制度、使用及出售條件。夾屋申請由一名申請人提交,如屬連同家團申請,申請人須為年滿十八歲的澳門永久性居民。如屬個人申請,申請人則須為年滿二十三歲的澳門永久性居民,且均須澳門連續或間斷居留至少七年。
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的每月收入上下限及資產淨值上限會由行政長官批示訂定。每月收入上下限較申請經屋高,其中收入下限為申請經屋收入上限的百分之五十,收入上限為經屋申請的每月收入上限另加百分之十,按照二零二一年經屋開隊計算,以一人家團為例,夾屋申請下限是一萬九千一百七十五元、上限為四萬二千一百八十五元;資產淨值上限則為申請經屋上限另加百分之二十,同樣以一人家團為例,是一百五十萬五千八百八十元。
在提交申請之日的十年內,直至簽訂買賣預約合同之日,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均不得或不曾在本澳擁有物業,因繼承而取得不動產的情況除外。
申請須透過電子平台向房屋局遞交,排名採取計分排序,在供申請的單位出售完畢就「散隊」。售價及補價比率由行政長官批示訂定。自房屋局交付單位使用之日起計設十六年「禁售期」。
夾屋申請一人或二人家團均可申請一房及兩房戶型,三人或以上家團可申請兩房或三房戶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