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法律法規將成規範管理海域重要依據
三文本公開諮詢五十日


【特訊】為管理好和利用好澳門海域,特區政府就《海洋功能區劃》、《海域規劃》及《海域使用法》展開為期五十日的公開諮詢,諮詢期由今(二十九)日起至明年二月十六日。海事及水務局表示,三份法案諮詢文本,是特區政府根據澳門海域區位、自然資源、環境條件、開發利用現狀和社會經濟發展需求所編製而成,未來亦將會成為規範管理海域的重要依據。
海事及水務局昨午舉行新聞發佈會,介紹《海洋功能區劃》、《海域規劃》及《海域使用法》公開諮詢的詳情。
海事及水務局局長黃穗文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65號,中央劃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八十五平方公里的管理海域。為管理好、利用好、保護好澳門海域,特區政府配合國家發展策略以及國家海洋發展佈局,在《海域管理綱要法》的框架下提出《海洋功能區劃》、《海域規劃》及《海域使用法》的初步構思。未來,《海洋功能區劃》、《海域規劃》及《海域使用法》將成為特區政府規範管理海域的重要依據。
《海洋功能區劃》是在維護國家海域整體性、符合國家整體利益和澳門長遠發展利益的原則下,按照澳門的區位條件、自然資源、開發利用需要等因素,例如:水深、水質、防洪納潮、船舶通航及海洋環境保護等條件,將海域劃分為不同類型、具有特定海洋基本功能的功能區,並制定具體的管理和控制要求。《海域規劃》則是在明確海洋功能區劃的基礎上,對海域的使用、開發和保護所制定的規劃,並與《城市總體規劃》互相配合,規劃涵蓋宜居城市建設、生態保護與污染防治、提升海洋防災減災能力、海洋旅遊、海上體育、海洋文化、區域合作等方面的海域利用與發展。《海域使用法》是為了落實《海域管理綱要法》中關於海域使用管理的具體規定,建立海域使用的管理秩序,在海域屬公產性質的前提下,因應澳門海域的實際情況及澳門社會的實際需要,設立海域使用的批准制度及應遵規範。
《海域使用法》諮詢文本建議因應澳門特區的實際情況,按照海域使用性質,由行政長官以「專用批給」的方式批准私人實體在較長的時間內使用海域,批給期限為兩年以上至十五年,其後每次續期最長為五年;行政長官又或以「許可」的方式批准私人實體臨時佔用海域,「臨時佔用許可」的有效期將視乎具體用海目的和計劃而定,文本建議有效期和續期均不超過兩年。
黃穗文表示,基於海域的公產屬性,海域的「專用批給」應以滿足公用事業及公共服務的需要為目的,批給適用於在海上設置屬公用的設施,確保電訊、電力、天然氣、水或其他公共服務設施。同時,文本建議建立海域有償使用制度,海域使用金應按年繳納,具體金額因應不同項目類型、性質及用途而有區別。
黃穗文指出,文本建議所有海域均為公產,因此不會出現像土地有抵押和其他可能產生的問題,即使海域批給私人實體亦只有公益用途,不會存在可長期批給私人實體的情況,而無任何公益或公共事業背景的私人實體是不會獲得海域批給。
海域管理廳廳長胡柱鵬稱,八十五平公方里管理海域為澳門社會和經濟發展帶來機遇,但同時指出,本澳海域開發利用面臨不少挑戰和限制,分別是可開發利用空間有限、水深甚淺、岸線資源相對稀缺,以及需考慮內地的防洪治導線。
《海域使用法》提及發展海洋旅遊,黃穗文表示,若未來在海邊興建遊艇或遊輪碼頭等,是歸納為陸上規劃,當局會就涉及海域使用部分給予意見。
黃穗文強調,所有海域均為公產,即使批給私人實體,亦會作公共用途,她稱,一些海上短期活動,例如一至兩週的海上休閒活動,經批准就可舉辦。
海事及水務局副局長郭虔稱,《海域使用法》文本建議的制度不會影響海上旅遊發展,其中碼頭設施不受這部法律影響,而現時的海上旅遊活動包括海上遊、海上風帆和海上賽事等,不涉及對海域持久佔用,會繼續按現有方式運作,不受《海域使用法》影響。
《海洋功能區劃》、《海域規劃》及《海域使用法》的公眾諮詢為期五十日。在諮詢期內,介紹諮詢內容的展板將於全澳多個地點巡迴展出。市民亦可到海事及水務局綜合服務中心、公共行政大樓、政府綜合服務大樓等地點索取諮詢文本,或從海事及水務局網頁下載諮詢文本。為向市民及業界充分介紹諮詢內容和收集意見,海事及水務局將於外港客運碼頭演講廳舉辦三場諮詢會,包括明年一月五日的社團及業界專場、一月七日和一月十日共兩場公眾諮詢會,歡迎社會各界人士報名參與。公眾亦可於諮詢期內透過電郵、傳真、郵寄或親臨海事及水務局提交意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