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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報章2021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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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建築法案通過 加強業權人承擔保養責任
樓宇缺乏維修業主將受罰

    【特訊】《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法案獲立法會大會細則性通過,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稱,維修大廈是小業主的責任,強調法案是希望加強業權人承擔樓宇保養維修責任。工務局局長陳寶霞表示,當工務局發現樓宇缺乏維修保養,將通知業權人跟進並驗樓,倘業權人不按有關通知執行,將受行政處罰。如缺乏維修保養部分是大廈的共同部分,會按小業主樓宇百分比承擔責任。
    立法會大會細則性通過《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法案,法案並未引入強制驗樓,第十五條保養及維修義務,是需要時才進行,建議業權人自樓宇入伙10年後及往後每5年進行保養維修。如有人投訴或工務局發現樓宇缺乏保養,工務局可通知業權人提交由專業人士編製的「樓宇狀況報告」並維修保養,違反會遭受行政罰款。對不提交報告,自然人科2,500元至5萬元罰款,法人科5,000元至10萬元罰款。
    議員蘇嘉豪、宋碧琪、區錦新、李靜儀、崔世平都關注到如何執法,尤其是當大廈共同部分缺乏維修保養時候。宋碧琪指,大廈管委或會擔心罰款上身,且現時仍有不少大廈未能成立管委會,認為在目前大廈管理條件不具條情況下,增加行政責任,可能適得其反,提請單獨表決第十五條。
    運輸工務司長羅立文解釋增加處罰條文理由,乃現行法律已訂明大廈每5年須維修保養,但因為無罰款而無人執行。維修大廈是小業主的責任,法案是希望加強業權人承擔樓宇保養維修責任。
    工務局長陳寶霞指,現時工務局有進行驗樓工作,但人手不足應付全澳的大廈。引入樓宇狀況報告,當工務局發現樓宇缺乏維修保養,將通知業權人跟進並驗樓,倘業權人不按有關通知執行,將受行政處罰。陳寶霞強調,罰款由業主支付,有的單位由法人持有,因此有針對法人的處罰條文。涉及樓宇共同部分的問題,按分層登記表的比例罰款,不會處罰管理機關。另外,立法會細則性通過《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法案,法案建議以「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的表述替代「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的概念,相關人員的範圍涵蓋屬治安警察局、消防局本身編制及海關關員編制的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
    負責細質性審議的三常會主席黃顯輝引介法案指,法案明確規定,除因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職務的特殊性質而由法律作出的限制外,人員享有居民及其他公共行政工作人員的所有權利、自由及保障,並列出主要權利。法案並建議增設高級警長、高級消防區長、高級關務督察新職位,擬打通過往基礎職程與高級職程之間的區隔,形成垂直、單一的職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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