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常會繼續審議都更法 滿足定義可重建
法案適用所有用途樓宇
【特訊】立法會二常會繼續細則性審議都更法案,委員會主席陳澤武表示,法案適用所有用途樓宇,只要滿足法案訂明的重建定義,以及達重建業權最低百分比,可更改樓宇用途,至於改變用途後的重建樓宇業權分配則屬小業主間的協議。至於因重建租賃合同失效的情況,法案建議需按民法典規定向租戶通知,陳澤武表示,但法案沒有訂明相關的賠償處理,希望提案人進一步說明。
立法會二常會繼續細則性審議都更法案,已完成首輪討論。委員會關注強制參與重建的必要仲裁程序,是否需要專門規定,將要求政府說明清楚。此外,政府回覆委員會,法案適用於所有用途樓宇。
委員會主席陳澤武表示,會前收到政府回覆委員會稱,法案不僅適用於居住用途的樓宇,只要符合法案的重建定義(達到特定樓齡、屬殘破或危害公共衛生及人身安全的建築物),商住、商業或工業皆可。業主簽訂重建協議後,可向工務局申請改變用途,局方再決定是否批准。至於改變用途後的重建樓宇業權分配則屬業主間的協議。
法案焦點之一,是放棄過去政府提出的徵購制度,引入強制參與重建的必要仲裁程序,讓未簽署重建協議的業主參與重建。陳澤武表示,委員會關注現行《仲裁法》是否所有條文都適用,必要仲裁的仲裁員資格與自願仲裁有否不同,會否成立專門的仲裁機構,以及有否迴避制度。
至於因重建租賃合同失效的情況,法案建議僅需按《民法典》規定的時間通知租戶離開,與民法「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不同,亦沒有訂定相關的賠償處理。法案又建議重建負擔的債權享有特別優先受償權,也與現行《民法典》訴訟開支、政府稅項等優先受償的規定不同,希望提案人進一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