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公務員就職宣誓及因病缺勤制度
修改公職通則獲一般性通過

【特訊】立法會全體會議一般性表決通過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相關法規,法案建議完善就職宣誓制度以及修改因病缺勤監察機制,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表示,由於過往個案反映公務員的病假制度有漏洞,所以有必要檢討現行制度。
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相關法規獲立法會大會一般性表決通過,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引介法案時表示,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在完善就職宣誓方面,法案建議所有非領導及主管的公務人員在就職時須以簽署聲明書的方式進行宣誓,聲明擁護並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拒絕宣誓者會被撤銷相關任用。故意聲明與誓詞不一致的內容,或者故意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都被視為拒絕宣誓。現職的公務人員在法案生效後亦須以相同方式宣誓。同時,法案建議修改《司法官通則》,使上述規定同時適用於司法官。
在完善紀律制度方面,為加強紀律程序的調查手段,法案建議明確公共和私人實體有義務配合預審員進行調查,如無合理理由拒絕作出協助,有關實體可被科處罰款。
張永春指出,為應對涉嫌違紀的公務人員申請退休或離職而規避紀律處分的問題,法案建議如公務人員申請退休時仍有待決紀律程序,則暫停退休的申請。此外,法案建議明確規定如公務人員被刑事檢控及被採取羈押措施,假如日後獲確定判罪,有關人員須向行政當局返還在羈押期間收取的職級薪俸。
在優化因病缺勤的監察機制方面,法案建議公務人員因病缺勤且按醫囑需留在家中休息時,如有基於合理原因而有必要離開澳門的情況時,應事先向部門報備及說明理由,否則可被追究紀律責任。另外,為了增加健康檢察委員會核實病況的途徑,法案建議有關委員會履行職責時,可查閱及索取有關患病公務人員的病歷資料、要求公務人員親身接受身體檢查,以及要求曾經作出診斷的醫務人員就核實病況提供協助及作出說明。
不少議員關注修改後如何保障公務員的合理權益,張永春解釋,這次修法目的是根據過往個案檢討現行制度,強調並非「一竹篙打一船人」。張永春稱,放病假時開的士,放病假時出外遊埠等等有這些漏洞時,當然有廉署和司法機關介入對其作出相應懲罰,但我們也必需對現行制度進行檢討,若不檢討反而會標籤公務員,讓社會對公務員的病假制度有所懷疑。
同時有議員關注是否應該藉這次修法考慮容許公務員到私家診所開立病假紙,張永春回應指,相信當年立法時沒把相關權力下放給私家診所,是基於管理和追查上等考慮,張永春強調,沒對私立和公立醫生高低歧視,對此亦持開放態度。
另外立法會亦細則性通過《1976年至1993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的適應化及整合》法案,及《1994年至1999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的適應化及整合》法案,對多條回歸前的法律法令作出適應化及整合,以配合現行政府法律體系和行政體系發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