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就職宣誓法正式生效
拒絕宣誓失就任資格

【特訊】立法會全體大會細則性表決通過修改就職宣誓法,公布翌日起生效。宣誓人必須真誠、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法律規定的誓詞,拒絕者即喪失就任資格,且不得重新宣誓。
修改就職宣誓法明確宣誓人必須真誠、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誓詞。誓詞不一、改動誓詞的聲明書和「不真誠」、「不莊重」宣誓等情況,視為拒絕宣誓,會喪失就任資格且不得安排重新宣誓。有議員關注如何判斷,宣誓不準確、不完整,是否屬故意或非故意。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表示,將會由監誓人判定宣誓有效性。
議員林宇滔發言時強調宣誓行為莊重,並屬應有之義,但指「凡人都會有錯」,關注若出現宣誓錯誤,法律建議由監誓人決定處理方式,希望政府明確立場。張永春回應時表示,故意的以一種不準確、不完整、不莊重的方式進行宣誓,還是純粹不小心、緊張、口誤等情況,出現非故意的與宣誓意圖的法律要求不違反,在這種情況之下,是由監誓人作出判斷是沒有問題的。
法律規範的宣誓人是指行政長官、主要官員、立法會主席、終審法院院長、檢察長、行政會委員、立法會議員、法官、檢察官及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有關法案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另外,立法會大會一般性討論及表決通過修改《民事訴訟法典》的勒遷之訴制度,簡化有關流程,希望解決「租霸」情況。
新制度建議只要承租人遲交任一期租金達 五個月,且出租人已作出書面通知情況可適用新程序勒遷。列席的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表示,政府暫無明確科學數據解釋為何欠租期限設為五個月,但強調經謹慎考慮和平衡業主與租客的權益,以及制度的目的及運用,是針對刻意拖欠租金的租客,不希望租客因資金周轉等問題欠租一至兩個月就被趕走。
張永春認為,欠租五個月已明確承租人的意圖,但當局對有關期限持開放態度,希望與議員細則性討論時充分交流意見。而有多名議員關注如何杜絕「租霸」問題,張永春回應稱,「租霸」被勒遷後的賠償屬另一個程序,法律上很難將勒遷和賠償程序合併再簡化,政府亦持開放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