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將安全督導員制度改為全職人員制度
調升處罰金額約五倍
【特訊】特區政府建議修訂《建築安全與衛生章程》及其處罰規則,計劃根據工作人員數量,設置安全管理人員數目,又建議調升現行處罰金額至約五倍。同時,建議將現時的安全督導員制度改為全職工作的安全管理人員制度,並按照工地人數設立安全主任比例。
昨日社會協調常設委員會執行委員會在勞工局會議室舉行會議,勞工局局長黃志雄、經濟局局長戴建業等列席會議,勞工局向勞資雙方介紹修訂《建築安全與衛生章程》及其處罰規則,內容包括加強高空工作及吊重升降機的集體保護標準,增加閉密空間及吊船的安全規定;明確由專業技術員負責測試及檢驗起重裝置;評估挖掘和拆卸工程、以制定有關施工方案等,亦建立安全管理人員制度,需要專職人員有准照才可擔任,人員數量是根據工作人員規模去設置。
黃志雄表示,當局建議將現時的安全督導員制度改為全職工作的安全管理人員制度,並按照工地人數設立安全主任比例。他稱,修法建議按照工地每一百至二百人需設最少一名安全主任;二百零一人至七百人需要最少兩名;七百零一人至一千二百人需設最少三名;一千二百零一人以上則最少設四名,安全主任需專職工作並持有准照。
黃志雄又稱,未來檢驗起重機械、起重裝置和吊重升降機等項目的人士,必須是已註冊的機電工程師負責;挖掘、拆卸工程和施工計劃,亦必須由註冊的土木工程師負責。黃志雄又稱,全澳有一千二百多人已獲安全督導員資格,將來會過渡註冊為安全主任。
另外,當局亦建議調升現行處罰金額至約五倍,其中引致身體完整性受到損害的違法行為處罰加重三倍,引致死亡的違法行為處罰加重五倍,亦會對未履行職責的安全管理人員訂定相應處罰,並按他們的違法行為嚴重性增設中止准照六個月至兩年的附加處罰。勞工局表示,會上已向勞資雙方作出介紹,他們稍後會向業界介紹。至於何時進入立法程序,當局並沒有正面回應,只強調會儘快做好有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