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力量就檢討行政條件制度提意見
有見澳門特區政府正就《檢討行政條件制度》進行諮詢,澳門公民力量就此議題與文化界人士討論,並將所收集之意見及建議進行統合整理,提出之意見如下:
1、 諮詢文本中第二章2.1項「營業及活動進行地點的建議」中提及,「電影院及劇院,涉及噪音、防火安全、機電等多方面可能影響到公共利益的問題,因此,建議該類場所僅可在酒店場所及純商業樓宇內經營。」這一條修訂建議甫出台,即引起文化藝術界的爭議,因為依照文本建議,劇院僅可在酒店及純商業樓宇經營,一旦實施,會有極大部份的劇團及其他文化藝術表演團體的演出場地不能夠合乎要求,當中包括不少進駐工業大厦的劇團,而且其經濟狀況,亦勢難確保能支付酒店及商厦場地的昂貴使用費用,此舉形同扼殺民間表演團體的發展,長此下去亦會令澳門藝文演出種類漸趨單一,不利於本地藝術的多元探索及發展。有見及此,經討論後,澳門公民力量認為,文本中第二章2.1項「建議該類場所僅可在酒店場所及純商業樓宇內經營」應要改為「建議該類場所應在符合條件的場所中經營,場所是否符合條件由主管部門根據法律決定。」留有餘地,使表演場地既不致太單一,亦能符合實際公共秩序及安全等條件。
2、 同上第二章2.1項,緣於目前民間劇團在舊法院黑盒劇場的演出經已運行一段時間,經營狀況、消防安全亦為良好,故此不妨以舊法院劇場規模為參考,凡是觀眾人數不超過100人或以下之劇場或表演場地,即可獲得豁免。並另文規定「劇院」的適用及豁免範圍,即將觀眾人數不超過100人或以下之劇場或表演場地,列為可獲豁免之場地。
3、 此次爭議的核心問題,仍是民間藝術團體的表演場地嚴重缺乏。長遠而言,澳門即將有多個新的經屋群落成,隨之而來,就會形成新的社區,日後文化局能否與相關部門協調好,在這些新社區中爭取更多的場地設施,作為文化藝術表演場地之用?文化局目前有社區藝術資助計劃,積極倡導藝術走入社區,因此,公屋社區中若能有更多藝術表演場地,對於藝術走入社區是相當有利的。
4、 另外,在諮詢文本第2.2項「在公共地方開展的活動」中,建議街頭表演不多於兩名表演者,則無須受《行政條件制度》規範。現在街頭的音樂、魔術、雜技、舞蹈、畫畫等活動演出,尤其是樂隊演出,通常多於兩人、而不超過四人,因此公民力量認為,相關條款可進一步寬限,將無須受《行政條件制度》規範的街頭表演人數上限,應由兩名提升為四名,以切合實際的情況及需要。
5、 此次《檢討行政條件制度》諮詢,宗旨雖然是簡化行政程序,但制度規範的活動,包括了電影拍攝和演映等與文化產業發展和文化生活息息相關的活動。這樣一個與文化發展有重大關係的法案,諮詢過程卻顯示出未與文化界及相關部門作充分而妥善的溝通,除反映政府的跨部門工作不協調,也彰顯特區政府的政務會議等溝通機制形同虛設,政策前後矛盾。因此,就是次諮詢,法務局應加倍審慎和重視文化藝術團體、文化局、社文司的意見,而且,特區政府亦應檢討現行的政務會議溝通機制,確保司局級保門有效溝通,日後所有出台的諮詢工作,均在事前確保受影響的不同司局級部門知悉。同時,特區政府應重新訂立法定諮詢制度,同時確保所有政策持份者,有直接發表意見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