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將偽基站獨立成罪
【特訊】 政府提出修訂打擊電腦犯罪法,計劃將偽基站獨立成罪。司警局局長薛仲明表示,近2年偽基站的案件倍增,對本澳整體社會、市民和旅客造成嚴重滋擾,把偽基站獨立成罪具迫切性。另外,草案建議本澳執法部門在司法機關的許可下,可透過本澳的電腦系統提取儲存於境外的數據資料副本作為證據。
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11/2009號法律〈打擊電腦犯罪法〉》法律草案。法案的主要內容包括:將偽基站定為犯罪,建議處最高3年徒刑或科罰金。如情節嚴重,包括從偽基站獲利、為便於實施另一犯罪,又或用於傳輸被法律禁止的廣告或色情資訊或不法賭博活動等,則處一年至五年徒刑。
司警局局長薛仲明稱,近2年偽基站的案件倍增,2017年司警偵破偽基站案件有 7宗,2018年上升至 19宗,偽基站對本澳整體社會、市民和旅客造成嚴重滋擾,把偽基站獨立成罪具迫切性。
現時因沒有獨立針對偽基站的罪名,局方在處理有關偽基站案件時,只能以電腦犯罪法中干擾電腦犯罪,或刑法典中侵犯通訊工具的罪名,但近年局方在處理有關案件時與司法機關有分歧,偽基站本身已構成犯罪,因此獨立成罪更能貼近現實情況。
另外,配合《網絡安全法》,加強對關鍵基礎設施營運者,以及中央人民政府駐澳機構所使用的電腦系統的刑法保障。如電腦犯罪的標的為該等實體在其業務中所使用的電腦數據資料或電腦系統,則建議有關刑罰的最低及最高限度均加重三分之一,且在加重刑罰的情況下,將有關犯罪定性為公罪,無須告訴便可進行刑事程序。
將違反職業保密犯罪也獨立成罪,並加重刑罰。凡存有任何不正當意圖,向他人透露在執行職務時或基於職務原因而獲悉的有關系統、裝置或電腦程式的安全關鍵漏洞,而足以造成有實施電腦犯罪的危險者,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
因應雲端技術的廣泛應用,犯罪證據極有可能儲存在境外的伺服器,參考國際上對同類問題的普遍執法經驗和立法模式,建議允許刑事調查部門可在司法當局許可下,提取儲存於澳門以外的電腦數據資料副本作為刑事訴訟程序的證據,只要透過位於澳門的電腦系統查閱或獲取該等資料屬合法。
薛仲明表示,現時很多犯罪者將犯罪訊息和資料儲存在雲端系統,而這些系統的伺服器通常設於海外,根據歐盟和新加坡等地的做法,只要在當地有充分證據證實犯罪者犯罪,執法機關便可向司法當局提請批示許可,透過犯罪者的電話或電腦系統提取犯罪訊息作為證據,不須向當地政府提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