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警案終審宣判維持最高18年
【特訊】甲(第一被告)、戊(第二被告)、乙(第三被告)、己(第四被告)、丙(第五被告)和庚(第六被告)均為治安警察局警員,分別擔任副警長、首席警員、副警長、首席警員、警員和警長的職務。六人因協助被禁止入境的人士非法進入和離開澳門及在該人逗留澳門期間為其提供庇護,並為此收取“買關費”和“保護費”;利用不法手段取消或拖延對某些涉嫌在澳門境內觸犯刑法的人士提起禁止入境程序,取消攔截措施,並為此索取報酬;向他人透露因擔任職務而知悉的警方巡查行動和某些特定人士是否被警方截查、相關出入境記錄和所涉案件的狀況等資訊;利用不法手段協助涉嫌在澳門境內觸犯刑法的人士免於遭受刑罰或保安處分等多項不法行為而被檢察院提起控訴。
初級法院經過庭審,裁定眾被告被檢察院指控的部分罪名成立,作出如下判決:
第一被告觸犯26項罪併罰,合共判處15年實際徒刑。
第二被告觸犯16項罪併罰,合共判處11年實際徒刑。
第三被告觸犯11項罪併罰,合共判處9年實際徒刑。
第四被告觸犯兩罪併罰,合共判處4年實際徒刑。
第五被告觸犯兩罪併罰,合共判處7年6個月實際徒刑。
第六被告觸犯兩罪併罰,合共判處1年9個月實際徒刑。
六名被告和檢察院均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中級法院在審理後認為,初級法院就第一、第三和第五被告觸犯的協助罪所科處的6年徒刑過輕,應改判為8年徒刑;同時在數罪併罰後對第一、第二、第三和第五被告所科處的單一總刑罰也過輕,將這四人被科處的實際徒刑由15年、11年、9年和7年6個月分別提升至18年、12年6個月、11年和9年;其餘部分維持原判。
第一、第三和第五被告不服,上訴至終審法院。
終審法院對案件作出審理。合議庭指出:除眾上訴人為初犯外,從案卷中看不到任何對他們有利的情節;眾上訴人拒不承認事實,沒有就實施犯罪表現出任何悔意;不法事實嚴重,過錯程度高;一般預防犯罪的要求迫切,有必要預防發生本案所涉及的罪行;眾上訴人的行為動搖了市民對於一個中立、客觀及高效地為一般公共利益服務的公共行政部門的信心和期望,嚴重損害了澳門保安部隊的威望與形象。綜合考慮所有因素,合議庭認為,對眾上訴人所科處的各項單項刑罰並不過重,而且也沒有違反《刑法典》第71條第1款設置的關於數罪併罰後訂定單一刑罰的規則。
綜上所述,終審法院裁定各上訴敗訴,維持了中級法院的判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