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採購法立會細則性討論

【特訊】立法會一常會繼續細則性討論《公共採購法》法案。法案建議金額為一千五百萬元以上的工程,以及四百五十萬元或以上屬租賃財貨、取得財貨或服務,均須公開招標。一常會主席李靜儀稱,委員會關注開標委員會及評標委員會的成立和組成,認為法案著墨較少,例如廉政公署出版公務採購程序指引,當中建議開標、評標委員成員,甚至擔任採購程序工作的人員不重疊,委員會希望清晰採購人員安排,盡量避免人員重疊,體現公平性。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細則性討論《公共採購法》法案。一常會主席李靜儀表示,委員會關注開標委員會及評標委員會的成立和組成,認為法案著墨較少。舉例在廉政公署出版公務採購程序指引,當中建議開標、評標委員成員,甚至擔任採購程序工作的人員不重疊。
委員會希望清晰採購人員分工安排,盡量避免人員重疊,體現公平性。亦有議員關注有些部門較少做投標程序,採購人員數量不多,在開標、評標等採購程序時人員如何安排。
李靜儀指出,現行法律明確規定檢察院在一些涉及特定金額的採購時,需出席有關開標程序,以履行監察職責。委員會認為該法案就有關規範欠清晰,關注檢察院代表在出席有關開標程序時有何門檻準則。
至於法案第九節判給,分為整體最有利投標書判給準則,以及最低價準則,委員會希望未來可更清晰各項標準,讓投標人可更明確知悉部門的判標標準。
法案建議如投標書的價格為異常低價且無以客觀理由作適當解釋,評標委員會應將之淘汰,委員會希望釐定標書異常低價的準則。
法案的第三章程序類型及選擇,規範了有關工程、租賃財貨、取得財貨或服務的公共採購,須先進行包括公開招標、預先評定資格的限制招標、競爭性談判、諮詢、直接磋商的任一程序。當中,建議如工程等於或超過廿五萬元但低於一千五百萬元,如租賃財貨、取得財貨或服務等於或超過十萬元但低於四百五十萬元,則適用於諮詢,諮詢標的採購實體須向最少五間已在官方登記中登錄的實體諮詢。
此外,如工程低於廿五萬元,租賃財貨、取得財貨或服務低於十萬元,可採用直接磋商。有議員提出若金額比較低,採購可否引入簡易程序,確保公平性同時便利行政程序。 此外,就競爭性談判程序的優勢及特點,希望政府補充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