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常會續審議金融體系法案

【特訊】立法會二常會續審《金融體系法律制度》法案,會上主要討論政府提交的新文本,新文本清晰了有限制業務銀行註冊資本不可少於 1億澳門元,法案亦建議信用機構可在澳經營16項金融業務,法案又建議,倘外地信用機構需在澳門開設或關閉非營業場所同樣要通知政府。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繼續細則性審議《金融體系法律制度》法案,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列席。委員會主席陳澤武稱,會上主要討論政府提交的新文本,會爭取在今個會期送交立法會全體大會表決。
陳澤武指出,政府聽取二常會的意見後作出不少改動,如定義條文中,最初文本對高級管理人員的解釋較籠統,新工作文本則寫明是要向管理機關負責的人士,一般包括行政總裁、首席風險官、首席財務官等;同時,亦載明管理機關人員的內容,如行政管理機關是指本地實體的行政管理機關,或等同職能的機關,即董事會成員、董事等。
新文本也清晰了有限制業務銀行註冊資本不可少於1億澳門元。另外,法案建議信用機構如銀行可在澳門經營16項金融業務,並建議有限制業務銀行除了接受公共存款或其他償還款項外, 可按業務需求選擇經營其他業務,屆時可向行政長官提出申請。
陳澤武表示,新文本大多接納委員會意見作出調整,包括清晰高級管理人員、非營業場所等定義。政府解釋非營業場所是指沒對外提供金融服務的場所,例如寫字樓、儲存文件、伺服器等場所。法案又建議,倘外地信用機構需在澳門開設或關閉非營業場所同樣要通知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