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都酒店拆卸工程生事故
林宇滔促當局交代及檢討
7月11日舊愛都酒店拆卸期間發生「跌磚」事故,據公共建設局的新聞稿稱「經初步了解,事故為在拆卸工作進行期間,建築物外牆頂部位置的磚牆砌體老化崩裂未能及時控制穩固,有磚砌碎塊跌出工地圍街板外,波及附近行人道頂蓋和行車道,並引致一名途經的駕駛者受驚。」新聞稿亦只發佈了清理現場後的狀況,由於未有傳媒在事發時抵達現場,事故狀況的公開資料暫只有公建局一方的說法。但在社交平台上看到事發時的短片,明顯見到大面積的棚架倒塌,影響範圍包括行人路及一條行車線,亦差點壓到一輛正在行駛的私家車,險象環生。有目睹事發經過的途人向本人表示,當時根本不是「跌磚」而是一幅磚牆倒塌(見附件圖片一),事發後工人馬上清理現場,相信在警員到場前已清理大部分下墜物。
拆卸工程採邀標形式
翻查資料,新中央圖書館建築工程的首期工程-舊愛都酒店的拆卸、建造新圖書館的基礎及地庫於今年3月開標,承建商以最低價6,978萬元投得工程,根據現行「採購法」規定,等於或超過1,500萬澳門元的工程需要公開招標,但有關工程卻以邀請標形式處理,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曾在回應傳媒時解釋,由於施工難度大和操作較為複雜,故直接邀請有經驗的公司,為了「唔怕撞板」,但工程僅開展了一個多月,便發生工業事故。
保護措施 令人質疑
目前工地處於停工狀態,現場所見建築物外僅以單層竹棚及棚布包圍,竹棚緊貼的行人走廊亦只有單薄的頂板,令人質疑有關保護措施是否符合標準。現時愛都酒店一面鄰近新花園泳池的立面及建築物大部分均已拆除,而建築物正面(鄰近士多鳥拜斯大馬路)則仍有三至四層建築物未拆除(見附件圖片二),根據第2/2023號法律《建築業職業安全健康法》拆卸工程為特定工作,具有一定的技術規範。根據第32/2023號行政法規《建築業職業安全及健康技術規範》規定,拆卸工程開始前和進行期間,須採取適當措施預防建築物出現倒塌的危險;並須由指定土木工程師制定施工方案,並在指定人員監督下進行工作等。在預先安全措施方面,如將拆卸的建築物位於街道附近,須設置垂直屏障或採取其他有效措施圍封該建築物,以防止塵土、泥石或其他物料對他人造成危險或影響;如拆卸部分建築物後會對毗連或其餘部分的建築物的穩定性造成影響,須採取由指定土木工程師制定的安全措施以防止發生倒塌等一系列的規定。在拆卸次序方面,拆卸工作須遵循由上而下的順序進行,每當拆卸某一部分時,須採取適當措施防止其他部分發生倒塌;任何支撐結構,尤其是建築物的承重支柱和橫樑,須在其所承托的全部結構由上層至下層拆卸後方可被拆卸等。發生今次事件,難怪有業界向本人概嘆:「咁樣拆卸一幢殘舊建築,沒有意外是幸運,有意外先係正常!」充分反映事件的嚴重性!
為此,立法議員林宇滔向當局提出以下質詢:
如何確保公眾知情權
一、舊愛都酒店拆卸期間發生工業事故,由於涉及大面積外牆及棚架倒塌,且嚴重威脅公眾安全,但卻未有傳媒到場採訪,事後僅靠網上片段才得悉事件。據傳媒表示,當時收到的治安警的通報訊息是「於澳門士多鳥拜斯大馬路近愛都酒店發生一宗高空墜物事件。無傷者,無毀損」等內容,且事後沒有進一步補充內容,反映訊息未能將事實全面通報給傳媒,會令傳媒錯過重要資訊,相關部門會否就今次事件檢討如何改善傳媒通報機制,確保公眾知情權?據市民提供的相片及資料,事故約發生在下午4時45分左右,直到晚上6時在社交平台上出現事發時的短片,引起社會關注,隨後公建局才於晚上8時發佈新聞稿解釋事件,指「有磚砌碎塊跌出工地圍街板外」,有關陳述不但未能客觀陳述實況,甚至有誤導失實之嫌,當局為何於事件在網上傳開後,事隔三個小時才發新聞稿解釋,且為何新聞稿未有準確描述事故情況?當局會否及早全面公佈事件的調查報告及改善措施,保障公眾安全及避免同類情況再發生?
拆卸計劃 是否周全
二、目前工地處於停工狀態,現場所見建築物外僅以單層竹棚及棚布包圍,竹棚緊貼的行人走廊亦只有單簿的頂板,而愛都酒店一部分建築物已拆至地面,但仍有一部分維持三至四層建築物未拆除,有業界人士指,從現場照片分析該拆卸工程並未依照拆卸工作應要由最高層向下逐層拆卸的專業及法定標準,單層棚架的結構及行人路上蓋過於單薄仍難以有效保障施工及公眾安全,到底相關拆卸計劃有否嚴格按照《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施行細則》、《建築業職業安全及健康技術規範》等法律法規進行,並在拆卸前獲得工程施工許可;如有,為何會出現事故?如沒有,會否依法追究責任人及監管責任?就今次事件,當局有何實質措施避免再出現同類意外?
招標程序 應予檢討
三、愛都拆卸工程以6,978萬元判出,「採購法」規定等於或超過1,500萬澳門元的工程需要公開招標,但有關工程卻以邀請標形式處理,雖然政府曾解釋由於施工難度大和操作較為複雜,故直接邀請有經驗的公司,但工程僅開展了一個多月,便發生工業事故;再者,該承建商曾負責山頂專科大樓的上蓋工程,該工程涉及2022年的加思欄馬路古城牆倒塌事故,當局在判標時有否考慮承建商過去的表現,如有,為何仍然會將難度及危險性高的工程判給該公司?當局會否檢討招標程序,以及向公眾作出交代,避免相同情況再次發生?
立法議員林宇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