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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報章2018年0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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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社屋法超上限成富戶需繳兩倍租金
超富戶繳三倍兼不續約

    【特訊】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繼續審議修訂社屋法法案,法案建議處理社屋富戶和超富戶的規定,其中超出社屋收入上限 一倍的超富戶,房屋局可與超富戶訂立不得續期的短期租約,並需繳納 3倍租金,如果在租約期內,超富戶收入跌回社屋申請上限,經審查後可重新訂立長期租約,委員會接受政府建議處理社屋富戶的方式。
    立法會一常會續討論社屋法修訂案,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列席。一常會主席何潤生表示,一常會已就社屋法修訂案完成第一階段的審議,待政府在技術層面上完善後提交新工作文本,才能繼續開會討論。
    會議主要深入討論到法案的第20條,即「每月總收入或總資產剩值超出上限的處理」,法案建議劃兩條線處理「社屋富戶」。第一條線是承租人的每月總收入或總資產剩值超出行政長官批示所訂定的上限、有關上限少於一倍時,須按照補充法規規定在續期時繳交租金的雙倍。
    第二條線是當每月總收入或總資產剩值超出上限的一倍時,房屋局便會與承租人簽訂不得續期的短期租賃合同,並須繳納租金的3倍,在短期租賃合同期間,倘有關收入或資產跌回不超上限的一倍時,經審查有關法定條件後,可重新訂立合約。有關每月總收入以之前的12個月平均數計算,有關合約則訂3年至5年。
    羅立文被傳媒問及現時正審核的7千多個社屋申請按現法的18歲可申請,抑或新法的23歲才可申請時表示,法案不影響正審批的新一期社屋申請,現時審核的仍按現法處理,未來新法生效後,才限制23歲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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