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新型廣告模式 禁止欺詐性廣告
修改「廣告法」公開諮詢


【特訊】經濟及科技發展局昨日起至八月二日,展開修改《廣告活動法》公開諮詢。文本建議明晰廣告活動定義及優化原則規定,訂定保全措施等。經科局局長邱潤華期望進一步完善法律,讓法律更符合社會經濟發展需要。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昨日(四)日舉行新聞發佈會,公佈於七月四日至八月二日期間就修改《廣告活動法》展開為期三十天的公開諮詢,新聞發佈會由經科局局長邱潤華主持。邱潤華表示,由於現行的《廣告活動》法律生效至今已超過三十年,隨著各行業經濟活動的更迭變化以及資訊科技的革新發展,現時的廣告所涉業務內容、宣傳形式及使用的傳播媒介等較以往均出現重大變化。同時,為配合特區政府著力推動簡化行政准照審批程序的施政目標,需要檢討及完善目前就發出廣告安裝准照的規定,故對現行法律提出若干修改建議,並制定了諮詢文件。透過今次公開諮詢,特區政府將廣泛聽取社會各界人士的意見和建議,以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使其更符合澳門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
諮詢內容主要包括明晰廣告活動定義及優化原則規定,優化特定商品或服務的廣告準則,規範新型廣告模式,優化行政審批制度,完善行政監察制度,以及優化行政處罰制度。諮詢文本建議明確廣告媒介定義以及訂定各廣告主體定義。諮詢文本中指出,廣告客戶、公司、中介人與代言人等與廣告存在利益關聯,有責任了解及遵守規則,對違法廣告承擔責任,並建議規範新型廣告模式,針對廣告代言人制訂一般性及禁止性規定。
建議禁止『醫療比較』廣告
諮詢文本建議,禁止醫療比較廣告,如治療前後的比較、兩種不同治療方法的比較等,因不同治療個案存在個體上的差異性,功效及安全性等不能以個體作簡單比較,以及禁止由醫療人員出任涉及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產品或健康相關廣告的代言人。
文本建議,調整及區分醫療相關廣告為“醫療服務廣告”、“保健服務廣告”及“保健產品廣告”,並訂明相關定義。文本建議明確賦予藥物監督管理局作為職權部門,負責審批醫療器械廣告及監管醫療器械廣告活動,並對醫療器械廣告訂定一般性及禁止性規定等,以加強對有關廣告的規管並保障市民大眾健康與安全。文本並建議優化有關廣告的審批程序,由衛生局以指引方式制訂“醫療服務廣告”的白名單,允許符合條件的相關廣告無須衛生局事前審批,尤其包括名稱、專業資格、學歷等存在既定事實的內容。
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牌照及稽查廳廳長徐秀玲表示,現行制度未有對代言人作出任何規範,參考鄰近地區包括國內法律,代言人應該要依據事實進行廣告代言,禁止為未使用過的商品或服務進行代言推薦。
當局又引述市政署統計數據表示,去年向市政署申請長期廣告准照有二千四百七十二宗,車身廣告為一千六百十一宗。當局希望透過修法簡化廣告申請行政程序及調升相關罰則等。文本建議引入保全制度,倘廣告出現問題或者違法,建議臨時遮蔽涉事廣告物等,監管方面則希望聽業界意見。
預料第四季送交立法會
邱潤華指出,監管方面現時是由經科局進行監管,招牌是由市政署進行監管。未來希望透過今次公開諮詢問業界和社會的朋友,希望未來的監管是由經科局處理,還是由業界的專業部門去處理,這個是留待公開諮詢期間聽取業界的意見。文本建議優化行政處罰制度,包括明晰不同主體應負的違法責任,以及引入附加處罰和增加勸誡機制等,預料於今年第四季送交立法會。
修改《廣告活動法》諮詢文本已上載至公開諮詢專題網頁及澳門特區政府入口網站供市民查閱及下載,市民亦可在經濟及科技發展局、政府資訊中心、政府綜合服務大樓、中區市民服務中心及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索取諮詢文本。
公開諮詢期間,歡迎各界人士透過專頁、電話、電郵、傳真、郵寄或親臨方式就諮詢文件的內容提出意見或建議。此外,經科局於諮詢期將舉辦五場諮詢會,向社會各界介紹公開諮詢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