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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報章2018年0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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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嘉豪加重違令罪月底宣判
 
     【特訊】議員蘇嘉豪涉嫌觸犯加重違令罪的案件昨日結案陳詞,控方認為案中兩名被告是明知故犯,罰金起不到阻嚇力,建議法庭科處實際徒刑。辯方認為當時在場記者和警員數量比遞信的市民更多,根本說不上非法集會,而兩人在西望洋山遵照警方指示離開,初級法院法官宣布將於5月29日下午5時宣讀判決。
     議員蘇嘉豪涉嫌觸犯加重違令罪的案件昨日在初級法院審理。早上傳召三名控方證人,包括當天有參與遊行並前往西望洋山的義工和新澳門學社成員。其中,當天負責在遊行隊伍傳遞消息的學社成員林納麟表示,記得案中首被告鄭明軒曾在南灣湖水上活動中心向在場人士表達會前往特首官邸遞信,其他人可用自己方式向行政長官表達訴求。
林納麟稱,雖然警方在西望洋山上有作出勸喻和警告,要求在場人士立即離開,但認為在場人士已服從警方指示,先從衣灣斜巷改往西望洋花園對開,再次遇到警告後投擲紙飛機進入特首官邸便各自離去。
     控方在結案陳詞時指,是次遊行的原定終點是立法會前地,但蘇嘉豪和鄭明軒在沒有預告當局的情況下,更改了遊行的終點。他們於南灣湖白帳篷宣告遊行結束後,仍使用擴音器向記者、新澳門學社成員等發表演說,變相是一次非法集會。其後,二人帶領遊行人士到西望洋山欲前往特首官邸遞信,信中的內容與遊行的目標一致,他們一而再、再而三不聽從警員指令繼續行動,可視為第二次非法集會。
    控方認為,案中兩名被告是明知故犯,罰金起不到阻嚇力,建議法庭科處實際徒刑。控方表示,案件主要考慮首被告鄭明軒和次被告蘇嘉豪有否偏離遊行集會路線、有否將集會示威預先告知民署和警方,以及有否遵照警方告誡。檢察院控告兩名被告,沒有其他考量。
     辯方表示,雖然遊行的原定終點是立法會前地,但考慮到當時的實際情況,改遊行路線中的一地點結束,不能視為非法集會,加上當時警方無明確表示不允許。
    在西望洋山前,兩名被告在解散遊行時明言是自己遞交信件,強調是遊行人士的個人選擇,正常向行政長官表達訴求,但警方在附近區域設封鎖線的做法不合理,當時記者和警員的數量比要遞信的居民還多,認為當中的混亂是由警方引起,根本談不上非法集會,最終二人有按照警方的指示離開。
    案件在控辯雙方在完成結案陳詞後,庭審完成。初級法院法官張穎彤宣布將於5月29日下午5時宣讀判決。蘇嘉豪離開法院時表示,相信法院會獨立公正裁決,他對結果有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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